呆帐贷款
银行非正常贷款的一种。指借款人和担保人已失去偿还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按形成呆帐的主要原因分类有: (1) 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不能还清的贷款; (2) 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3)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定无力归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补偿费补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4) 关、停、并、转企业,经查清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5)除上述四种类型外的其他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对呆帐贷款一般通过豁免办法解决,核销审批程序是:不满5万元的由地市支行核批,报分行备案; 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由省市分行会同中企处核批,报总行备案; 10万元以上由总行审批,报财政部备案。县支行、城镇办事处无权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