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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诂条例之一。即在某词的训释语之后再加上一条训释语,以补足前训之未备。例如《诗·周南·汝坟》:“遵彼汝坟,伐其条肄。”毛传: “肄,余也。斩而复生曰肄。”前训“余”,意义不够具体,再补上一训,以进一步阐明这里的“肄”是指“斩而复生”的余蘖。这种“后训足前训”的方式,可使被释词在原文中的含义得以更明确、更具体的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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