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相隐 同居相隐我国旧时制度,指同居者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它是由封建社会法律中亲属相隐原则发展演变而来的。自孔子提出:“父子相隐”,汉代开司法实践中亲属相隐不为罪之端,到唐代形成了广泛的相隐制度。并且由此将亲属相隐扩大为同居相隐。同居之意为同有财产共同居住,不限籍贯的异同;虽无亲属关系,亦按同居办理。同居相隐仅限于一般犯罪,不适用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 ☚ 亲亲相隐 代亲受刑 ☛ 同居相隐封建社会刑事立法原则之一。源于《论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法合流,始将父子相隐原则发展为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唐律进一步扩大了容隐范围。《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只有犯谋反,谋大逆、谋叛罪时,才不用相隐之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