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仲裁仲裁,是在国家司法权之外的一种解决民事(主要是合同)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我国的经济合同仲裁,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即我国经济合同的仲裁权只能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来行使,而各业务主管机关不具有合同的仲裁权。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1)申请仲裁的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 “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害之日一年内提出,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时效限制。” (2)仲裁管辖。原则上一般由合同履行地点的仲裁机关管辖。如有困难,也可由被诉方所在地点的仲裁机关管辖。对专业性合同的纠纷的仲裁管辖作了专门规定,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则由工程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详见《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二章中规定。仲裁机关办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由2名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1人组成仲裁庭进行。 (3)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机关审查是否受理; 仲裁庭调查取证;先行调解;开庭仲裁。详见《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4章的规定。 (4)裁决的效力和执行。当事人收到仲裁决定书后,如一方或双方不服,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者,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信用合作社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后,即可从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拨应支付的款项。 (5)仲裁取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部分。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是: 争议金额小于10万元的,收争议金额的5‰,最低不少于20元; 10~50万元的,收500元加超过10万元部分的4‰; 大于50万元的,收2100元加超过50万元部分的3‰,最高不超过1万元。案件处理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测试费、差旅费和证人的耽误本职工作补贴费)按实际开支收费。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预付,案件处理费由申诉人或被诉人垫付。仲裁终结后,由败诉一方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如双方各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时,则按比例承担。 合同纠纷仲裁arbitration of contract dispu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