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仲裁机构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是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行使仲裁权,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则无权受理。一般由经济合同履行地或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管辖。只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合同仲裁机构仲裁。水路、公路、铁路货物运输和联合货物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由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运输管理机构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航空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由合同签订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事故发生地的合同仲裁机构仲裁。为了保证经济案件的仲裁质量,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时,还根据经济案件的影响大小和金额多少,实行分级管理。同时,上级仲裁机构和下级仲裁机构之间,还可移送管辖。一件经济合同纠纷,可能有2个或2个以上的被诉方,争议标的也可能分属几地,这时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对该案都有管辖权,则实行先行受理的原则; 若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也可报共同上级仲裁机关指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