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正常的社会管理程序,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犯罪,它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包括:
妨害执行公务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被妨害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还包括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行为人必须使用暴力或威胁,否则,除因阻碍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外,不构成此罪。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罪。此罪必须具有煽动行为,若只是发表自己的意见则一般不为煽动。其次,必须是煽动群众采取暴力抗拒。煽动非暴力抗拒不构成此罪。
招摇撞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为此罪。此罪有一从重情节,即冒充警察,因为此行为更具欺骗性与危害性。与1979年刑法相比,此罪缩小了打击面。在原定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的基础上限制了必须是机关人员,同时,增设了从重的规定。
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凡对上述物件有伪造、变造、买卖、抢夺、毁灭行为的均构成本罪。其行为直接损害了国家机关的信誉,因此,不需达到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务用品罪。此罪涉及警服、警械及标志,警务用品只能由专门厂家按规定生产、买卖,任何私自生产、买卖的行为都会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执法者形象,其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
非法获得、持有国家秘密罪。此行为威胁到国家的利益与安全,故不论情节严重与否都构成犯罪。当然,非法持有国家秘密只有在拒不说出来源和用途时才构成本罪,如主动交待则不应定为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同时,又鉴于持有与获取两种行为性质的差异,故对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定刑相对要轻。
非法产销、使用间谍器材罪。主要是指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国家对间谍器材的生产、管理、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否则,此类器材泛滥就会危害人民生活隐私、商业机密,更严重的是它将威胁国家的秘密、损害国家的利益,因此,对于非法生产、销售者不必要求情节轻重,一律视为犯罪。而非法使用,一旦造成严重后果,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此类犯罪是刑法新设的罪名。
计算机犯罪。这也是适应当前新形势而在此次刑法修订中新设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系统。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应用越来越广,一旦出现涉及此类的犯罪,往往危害面极广,损失严重。非法侵入主要是对国家事务、国防、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系统而言,侵入其他计算机系统不能认定为本罪,而且过失也不构成本罪。破坏则是指对计算机系统的功能、数据、程序采取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甚至制作、传播电脑病毒。在计算机联网后,此类行为涉及面更广、危害更为严重,因此,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即构成犯罪。而利用计算机犯罪,此时计算机已成为犯罪工具,故只能依其所犯之罪定罪处罚。
干扰无线电通讯罪。即非法置、用无线电台 (站),擅占频率的行为。这也是为保证正常无线电通讯不被干扰,从而防止发生严重损害而新设的罪名。
聚众 “打砸抢”。对此类犯罪,分别按其实施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造成财物损失的予以退赔,并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即聚众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当使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损失的,就构成犯罪。
冲击国家机关罪。虽也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但鉴于其性质恶劣,故刑法修订后予以专门制定并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此罪对首要分子及积极参加者均要予以惩罚。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此罪只对首要分子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淫乱罪。此类犯罪是新刑法对原流氓罪分解后所设的独立罪名。斗殴与滋事不同,斗殴是指双方互相打斗,滋事主要是一方的行为,且滋事不光是打斗,还有侮辱、扰乱秩序、损害、抢夺的行为。
黑社会犯罪。这是一项严重威胁人民生命、社会秩序的犯罪。黑社会比一般的集团犯罪规模更大,更具组织性和危害性。近年,此类犯罪在我国日趋明显,刑法新设此罪,对于组织黑社会团伙的及参与者均予以制裁。同时,还规定了对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发展成员的处罚,其主体只能为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至于其居住地则不限,故境内居民加入境外黑社会,又在境内发展成员的也构成本罪。此外,包庇、纵容黑社会的也构成犯罪。此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且必须出于故意。
传授犯罪方法罪。其传授途径可以是语言、文字、动作等,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否则,不构成此罪。
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犯罪。主要有非法、破坏或携带危险品参加等行为。集会、游行、示威本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破坏。但其组织、申请都有严格的规定程序,不申请或申请未批准而擅自举行的就是违法。严重破坏社秩序时就构成了犯罪。而上述活动又由于是集体举行的,因此,如果携带危险品参加就会威胁其他公民的生命安全,因而,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危害,凡携带危险品参加上述活动,都将予以制裁。
侮辱国旗、国徽罪。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此罪侵犯了国家的尊严。但首先,行为人必须是故意,过失毁损、践踏国旗、国徽不是侮辱。其次,必须在公共场合进行侮辱行为,否则不构成本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犯罪。此类犯罪具有严重的封建迷信色彩。
盗窃、侮辱尸体罪。这也是刑法新增罪名。
赌博罪。包括聚赌、设赌场和以赌博为业。此罪与盗窃、侮辱尸体罪都不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因此,一旦有上述行为即构成犯罪。
延误投递邮件罪。它是由于邮递员严重不负责,故意延误投递,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它与妨害邮电通讯罪的区别在于其只是延误投件而并不将其私自开拆、隐匿、毁弃。
扰乱公共秩序罪在刑法中自第277条至第304条,共有28条。在整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九类犯罪中所占比重最大,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比较重要的一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