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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合作社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合作社法

合作社法the Cooperative Law

1934年3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合作社法》,并于1935年9月1日起施行。它是中国现代史上第一个合作社法。全法共9章76条。分为“通则”、“设立”、“社员”、“社股及盈余”、“理事监事及事务员”、“会议”、“解散及清算”、“合作社联合社”、“罚则”和“附则”。主要内容:
❶合作社建立在平等原则与互助组织基础上,以共同经济经营方法,谋取社员经济上的利益。合作社为法人。合作社可经营一种或数种业务,包括农业发展、工业发展、消费便利、金融流通、救灾济困等。合作社分有限责任、保证责任和无限责任。合作社可免征所得税及营业税。
❷建立合作社需有7个以上社员并制定章程,选举理事、监事,组织社务会,向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❸社员资格及入社认购社股。规定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社股年息不得超过一分。
❹合作社理事、监事各不得少于3人,理事任期1~3年,监事任期1年,均可连任。
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社员大会、社务会、理事会、监事会。
❻解散合作社必须申报理由,召开全体社员会议(至少3/4社员参加,获与会者2/3同意),并向主管机关登记,通知债权人,组织清算人办理,呈报法院。
❼合作社联社的组成。
❽对合作社设立人、理事、监事及清算人的纪律规定,违纪罚款事项。
❾由实业部制定施行细则。
1939年11月17日,《合作社法》经过修订后再次公布施行。改为9章77条。在“通则”中增加了经营金融流通业务的合作社可以收受非社员存款,但不得兼营其他合作业务的条款。改动较大的为“社员社股及盈余”一章,增加了不得减少社股金额或保证金额的有关规定;重新规定合作社盈余除弥补累积损失及付息外,信用社应提20%以上为公积金,其他合作社应提10%以上为公积金;另提5%以上为公益金,10%为理事事务员及技术员酬劳金。社员对公积金不得请求分配。同时规定公积金超过股金总额50%时,其超过部分经社员大会决议可用以经营合作社业务。

☚ 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   合作社法施行细则 ☛

合作社法

关于合作社设立和组织、活动原则的法律规范。国民党政府于1934年3月1日公布,后曾多次修正。1950年5月23日台湾国民党当局再次修正部分条文,同年6月3日公布施行,成为现行法规。全文分为9章,共77条。本法规定:合作社是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的基础上建立的,以共同经营方法为社员谋取经济利益和生活改善的团体,具有法人地位,适用于法人的一般法律原则;由于合作社宗旨的特殊性,又不同于一般经济法人,而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设立合作社至少7人,并对社员资格有明确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合作社的业务种类和责任范围,设立合作社的程序,合作社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合作社资本的使用、分配以及解散和清算的办法等项内容。

合作社法

合作社法

国民政府于1934年3月 1日颁布。1935年9月1日施行。共9章76条。其主要内容为:一、通则,对合作社的含义作出了说明,是指依平等原则,在互相帮助的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社员经济的利益与生活的改善,而其社员人数及资本额均可变动的团体。合作社为法人。规定合作社的业务和责任。二、设立,七人以下者不能成立合作社。成立合作社应履行登记事项。三、社员社股及盈余。四、理事监事和事务员。合作社设理事、监事至少三人。理事任期三年,监事任期一年。五、会议。合作社会议有四种,规定不同会议的召集办法和会期。六、解散和清算。七、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社联合社为法人。对合作社的代表大会、职员及其职务、入社及退社的办法等都有规定。八、罚则。九、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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