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hé huǒ jīng yíngхозяйствование на паев х нач лах合伙经营Pool也称“君子协定”,系19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垄断组织的一种形式。船用索具工业的合伙经营可追溯到1861年,但合伙经营最兴盛的时期是在1873年大恐慌以后的15年间。铁路、盐业、威士忌酒业、煤矿和烟草业的联营特别引人注目。合伙经营指同一行业的各公司根据协议分割市场,把所有的盈利存入共同金库,并按给各公司规定的业务量分配利润。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防止竞争。但由于合伙成员违反协议,所以联营常常失败。州际贸易法禁止铁路公司合伙经营。19世纪80年代末,这种垄断方式已逐渐由托拉斯取代。 合伙经营 合伙经营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使其按生产的需要组合起来,共同经营的一种经营形式。合伙经营属于合作经济范畴,有的属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范畴。其性质要依据内部经济关系而定。个体劳动者的合伙经营,一般一开始就具有劳动者约定共营制属性和自助性,应纳入合作经济序列; 而合伙经营的私营企业,则是生产资料私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谋求剩余价值作为目的,不属于合作经济。在私营合伙企业中,只有合作经济因素增长和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发生了质的变化,才能由私营企业转化为合作经济。至于合伙人数很少,合伙经营的只是临时性项目,合伙组织不是实体,而是松散的联合体,其性质仍属于个体经济。 ☚ 租赁经营 劳动密集型经济 ☛ 合伙经营running a business in partnersh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