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终止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事业终结,合伙关系归于消灭。主要原因: (1) 合伙的存续期间届满; (2)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合同;(3)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而被撤销;(4)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无法完成;(5)国际间的合伙,如果因爆发战争,合伙人之一系敌国公民或法人时,即应终止。合伙终止导致合伙业务的终止和内外债权、债务的清算。全体合伙人应推举出合伙清算人,负责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清算期间,为了便于清算起见,仍应视为合伙存续。但是,合伙因终止即丧失了执行业务权,不能再进行积极的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