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司法决斗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司法决斗简称“决斗”。历史上审判方式之一。法官为决定当事人谁有罪或谁胜诉,让双方按规定使用武器进行争斗。最早在日耳曼人中,中世纪的欧洲广为采用。在法庭上原告指控被告犯罪,被告否认,法官就令他们决斗,并规定决斗的时间、地点和器械。决斗前要举行宗教仪式,双方都有保证人出席。如果一方不敢应战,则判定他有罪或败诉。决斗中被击败的一方有罪并将受到法律制裁。因为人们相信上帝会帮助无罪的人不被击败。妇女、教士、病人和20岁以下60岁以上的可以要求免除决斗方式。最初,决斗的双方在等级上平等而且使用的器械相同。后来,法律允许贵族和僧侣找职业斗士代替自己同对方决斗,允许贵族使用剑、平民使用木棍进行不平等的决斗。英国到1819年才废除决斗。 司法决斗中世纪控诉式诉讼证据之一。属神明裁判。由消极证言产生。当被告或其证人宣誓原告指控不实,法官即令双方持械决斗,败者败诉。当事上向法官挑战,即为对裁决上诉。 司法决斗欧洲封建早期的控诉式诉讼中用以解决争讼的一种方法。一般由原、被告亲自在法庭面前进行搏斗,诉讼的胜败取决于决斗的结果,失败的一方为有罪或无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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