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4年4月公布。共17条。主要内容有:证管会(证券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每两周开会一次,必要时可延期举行或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会议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员代之;委员会审议以下事项:申请公开发行案件,申请增资案件,初次申请上市案件,已核准增资发行新股申请上市案件,上市公司申请变更股票上市类别案件,申请免办公开发行案件,申请撤回原申请增资或上市案件,申请变更增资计划案件,申请募集公司债案件,会计师办理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告查核签证业务的申请案件,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商申请设立案件,经纪商申请设立分公司案件,证券商重大变更登记案件,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案件,证券金融事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申请设立案件,证券法规拟订、修正或解释案件,证券交易所业务章则报请核定案件,重大违规或专案调查案件及其他特殊或依指示提报委员会案件。委员会非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不得开议;议案表决,以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正反双方同数时,由主席决定,主任秘书及各组长可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会议表决方法可由主席酌情在投票、举手、无异议时宣告通过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一;会议的议程顺次为报告、讨论和临时动议;会议决议的事项,可经主任委员提出复议;议案性质重要或具有时间性,不及编入议程时,可经主任委员核定,编入临时议程,于开会时分送各出席人员;议案依议程所定的顺序进行,必要时可由主席变更;会议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会议次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席、出席、列席人员姓名,记录人姓名,报告事项的案由及决定,讨论事项的案由及决议,出席人员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委员会议程的编订、开会时的记录,决议事项的录案通知及其他有关事项,均由秘书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