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证券发行人、证券商及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财务报告编制准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证券发行人、证券商及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财务报告编制准则 台湾证券发行人、证券商及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财务报告编制准则1986年1月公布。共五编34条,主要内容有:证券发行人、证券商及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应依其会计制度的性质、业务实际状况及发展,以及管理上的需要,制订系统全面的会计制度,并报“财政部”证券管理委员会备查;会计制度的内容,应依公司营业性质,分别包括总说明、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簿籍与会计报表的说明与用法,普通会计事务处理程序、成本会计事务处理程序、销货、采购、收款、付款与仓储管理办法等项目;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其附注与各科目明细表。财务报告的编制,必须达到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实绩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形有详尽的表达,对公司的财务及其经营状况所记载的会计事实必须明确,不致使利害关系人发生判断错误。为了达到详尽表达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财务报告必须做到:会计处理与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不一致的,应注明其详细的情况及因处理不同而发生差异的数额;在数种公认的会计方法中选择其一的,应注明所选的方法;会计处理因特殊原因变更而影响到前后各期财务资料比较的,应注明变更的理由与财务报表的影响;财务报告所列金额,有注明入帐基础必要的,应予注明;财务报告所列各科目,如受法令、契约或其他限制的,应注明其情形与时效及有关事项;还应注明并解释重大承诺事项或负债,资本结构的变动,举借长短期债款,主要资产的添置、扩充、营建、租用、废弃、闲置、出售、转让或出租,对其他事业的投资,与其他企业的重大交易事项、重大灾害损失,重要诉讼案件的进行或终结,重要组织的调整及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重要契约的签订、完成、撤销或失效,因政府法令的变更而发生的重大影响;准则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商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报告名称及格式例示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和具体要求。 ☚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 台湾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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