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963年2月公布。公司以提倡企业投资、促进经济建设、扶助工商事业为宗旨、依法进行证券交易存续期达十年,期满可得延展。章程共9章42条。主要内容有:
❶营业范围。进行“政府”债券、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经主管机关核准可买卖的有价证券的买卖与清算以及与此有关的保管及过户代理业务。
❷股份。公司资本总额为新台币一千万元,分为一千股,每股一万元,一次收足;公司股票为记名式,股票持有人仅以有“民国”国籍者为限;股票可经申请登记过户转让;股票或印鉴如有灭失或毁损致使难以辨认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公司、请求补发股票或更换印鉴。
❸股东会。每年召开股东常会一次,股东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因故缺席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并须事前通知公司,股东会主席由董事长担任,股东会决议以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通过。赞成票与反对票数量相等时,由主席决定;股东会应作决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❹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董事及监察人由股东会依法选任,董事任期三年,监察人任期为一年,可连任;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决议以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并由过半数以上的出席董事同意形成,董事会及监察会应依法及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设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依董事过半数同意聘任或解任。
❺经理人及其代表人、代理人、营业员。在公司交易所场内参加买卖的,以依法核准注册的经纪人为限,甲种经纪人经营证券经纪业务,乙种经纪人经营自行买卖业务,两者不得兼营,公司交易所经纪人须同时具备交易所法及本法所规定的条件;经纪人应设代表人一人,参加交易所场内买卖证券,代表人不能参加场内买卖时,可由经纪人另设一名代理人;代理人和公司经纪人雇用的营业员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且代表人、代理人及营业员不得以自己名义代客买卖和为自己买卖;经纪人由主管机关核准注册、办理入所手续并缴纳营业保证金后取得公司交易所经纪人的资格,有违背本章程规定的行为,依交易所法处罚。
❻评议会。公司设立评议会,委员由工商界、金融界有经验、有资望的非本公司交易所经纪人的代表人、代理人担任,本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人为当然评议委员。
❼会计。公司营业年度以每年6月终及12月终为决算期,并以12月终为全年总决算期;应将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或资产负债明细表、盈余分派的议案等决算表册分别呈送主管机关查核并依法公告;公司决算后按股东股利70%、董监酬劳10%、员工奖金20%的比例实行盈余分派。公司交易所的营业事项由营业细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