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补习教育法Taiwan buxi jiaoyufa
1944年公布,经1979年、1982年修正公布,全文共25条。其要点是:
❶补习教育以补充国民生活知识,提高教育程度,传授实用技艺,增进生产能力,培养健全公民,促进社会进步为目的;
❷规定补习教育分为国民补习教育、进修补习教育和短期补习教育3种;
❸凡已逾学龄未受9年国民教育的国民,予以国民补习教育,已受9年国民教育的国民,得受进修补习教育,志愿增进生活知能的国民,得受短期补习教育;
❹短期补习教育,由学校、机关、团体或私立办理,分技艺补习班和文理补习班两类,修业期限为1个月至1年6个月;
❺各级国民补习学校及进修补习学校,除以一般方式施教外,可以函授、广播、电视等教学方式办理;
❻规定各级国民补习学校和进修补习学校学生,修业期满考试及格者,准予结业,并由学校给予结业证明书;
❼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专科以上学校,以实际需要,设置与该学校程度相当的进修科目,选取合格学生;
❽修业完毕考试及格者,由学校发给该科目的学分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