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旧中国于1918年8月5日公布《法律适用条例》。1949年,国民党政府去台湾后,于1953年6月6日修订公布为《涉止民事法律适用法》,共31条。分别就行为能力、行为方式、债物权、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制、离婚、离婚的效力、子女的身份、非婚生子的认领、父母子女关系、监护、扶养义务、继承、遗嘱等有关问题的法律适用,以及公共秩序保留、国籍冲突、住所冲突、区际法律冲突时,如何确定属人法等,作了规定。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