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方自治台湾国民党当局为争取台湾地方封建士绅及资产阶级支持而采取的一项政治措施。1950年初,台湾当局制定颁发了《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并于同年4月开始实施。纲要规定,各县市设“参议会”,县、市以下的乡、镇、区和县辖市设“民意代表会议”,乡、镇、省辖市区长及县辖市长由“民选”产生。1959年以后,“省辖市”的区长改由官方委派。台北、高雄先后改制为“行政院”直辖市后,重新制订了《地方自治纲要》,规定市以下设区,区下设里邻;区长由“市政府”任命,里长则由“民选”产生。因此所谓“台湾地方自治”,实际上只限于最基层的乡、镇、里组织。这些基层组织承办所谓“乡镇自治事项”及上级委派的任务,并有一定的“自治财权”。“地方自治”的实质,在于台湾当局通过允许地方士绅及资产阶级有限度的“政治参与”,稳定其情绪,缓和各方矛盾,以巩固国民党在台实施统治的社会基础。 台湾地方自治 台湾地方自治系国民党退台湾后,为争取台湾地方封建地主士绅及资产阶级的支持而采取的 一项政治措施。其目的在于期望透过政治参与的管道,将主控地方政治的“士绅阶级”纳入国民党统治轨道,重新给予他们一定的地方政治权力和地位,以作为维系国民党在台统治的一种社会基础。为此,国民党当局于1950年初制定并颁布了“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并于同年4月开始实施。首先,建立各县市“参议会”,县以下设乡、镇、县辖市“民意代表会议”,乡、镇及县辖市长由“同选”产生。省辖市的区长开始为 “民选”产生。但自1959年起,改由官方 “委派”。台北、高雄两市先后改为 “行政院” 直辖市后,则另“订颁”了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规定市以下设区,区内设里邻,区长由“市政府”任命,里长则由 “民选”产生。故目前台湾实行的“地方自治”实际只限在最基层的乡、镇、里组织。这些基层组织承办“乡镇自治事项及上级委办的事项”,但有一定的“自治财权”。 ☚ 台湾农耕队 “台湾邮电总支部”事件 ☛ 000009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