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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台湾地区人文旅游资源法规概述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台湾地区人文旅游资源法规概述

台湾地区人文旅游资源法规概述

文化资产的概念和种类
根据台湾《文化资产保存法》的规定,文化资产是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下列资产:1.古物,指可供鉴赏、研究、发展、宣扬而具有历史及艺术价值或经“教育部”指定的器物;2.古迹,指古建筑物、遗址及其他文化遗迹;3.民族艺术,指民族及地方特有的艺术;4.民俗及有关文物,指与国民生活有关的食、衣、住、行、敬祖、信仰、年节、游乐及其他风俗、习惯的文物;5.自然文化景观。
文化资产的主管机关
1.古物与民族艺术的保存、维护、宣扬、权利转移及保管机构的指定、设立与监督等事项,由“教育部”主管。
2.古迹、民俗及有关文物的保存、维护、宣扬、权利转移及管理机构的监督等事项,由“内政部”主管。
3.自然文化景观的维护、保育、宣扬及管理机构的监督等事项,由“经济部”主管。
4.关于文化资产保存的策划与共同事项的处理,由“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会同“内政部”、“教育部”、“经济部”、“交通部”及其他有关机关会商决定。
古物管理的法律规定
“教育部”可就古物中择其珍贵稀有者,指定为重点古物,并就重要古物中依其文化价值特高者指定为“国宝”。指定后应予登记列管并发给证明书。“国宝”或重要古物丧失其重要价值时,“教育部”可解除其为“国宝”或重要古物的指定。上述器物系私人所有者,移转所有权时,应事先报请“教育部”核备。重要古物,不得移转于外国人。“国宝”或重要古物不得运出国外。但为“国际”文化交流举办展览或其他特殊理由,经“教育部”转请“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私人所有的古物,可申请“教育部”鉴定登记,并可由“政府”收购,自愿捐献者应予奖励。应鼓励私人将其所有的古物委托公立古物保管机构公开展览。
公立古物保管机构保管的公有古物,可由原保管机构自行复制出售,以资宣扬。他人非经原保管机构准许及监制,不得再复制。
埋藏地下,沉没水中或地下暴露地面的无主古物,概归“国家”所有。古物的采掘,由“教育部”指定公立古物保管机构或核准有关学术研究机构为之。学术研究机构须经“教育部”核发采掘执照,并派员监督,始得采掘。

☚ 关于自然文化景观和森林游乐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台北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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