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 “管理外汇条例”台湾当局为平衡台湾国际收支、稳定金融,于1949年1月首次颁布外汇管理的条例。后经历了5次修改,现行 “管理外汇条例” 是1995年8月修订后公布的,共28条。该条例规定,管理外汇的行政主管机构是 “财政部”,负责外汇业务的机构是 “中央银行”。“财政部” 主要负责: “政府” 及公营事业外币债权、债务的监督与管理; “国库”对外债务的保证、管理及 “中央银行” 或国际贸易主管机关在外汇事项上的联系与协调等。“中央银行” 主要负责 “中央银行法” 所规定 “中央银行” 的外汇业务。该条例还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