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 “中央银行法”台湾当局为规范“中央银行” 组织结构、业务范围以及预算和决算制定的法律条款。“中央银行法”于1935年5月23日首次颁布,当时全文36条。1979年完成最近一次修订,现全文5章44条。该法规定 “中央银行” 为台湾当局的 “国家银行”,隶属 “行政院”。“中央银行” 的经营目标是: “促进金融稳定,健全银行业务,维护对内对外的币值稳定,于上列目标范围内协助经济的发展”。“中央银行” 在台湾当局的 “中央政府”所在地设总行,在各地区设分行。分行的设立及撤销须经 “中央银行” 理事会决定,报请 “行政院”核准。“中央银行” 的资本金由 “国库” 拨给,为 “中央政府” 所有,不得转让。“中央银行”设理事会、监事会、总裁1人、副总裁2人。“中央银行”下设4局、4处室,即: 业务局、发行局、外汇局、“国库局”、金融业务检查处、经济研究处、秘书处以及会计处。“中央银行” 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货币发行、外汇管理以及经理 “国库”。“中央银行” 的另一项主要工作是经济金融研究以及编制金融统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