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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台北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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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台北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章程

台北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章程

第一章 简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商业团体法及同法施行细则暨其他有关法令订定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台北市旅行商业同业公会。
第三条 本会以发展国内外观光事业,促进经济繁荣,服务社会,协调同业关系,增进共同利益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以台北市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会址设于台北市四平街二十、廿二号六楼。

第二章 业务


第五条 本会主要业务如左:一、协调政府推行有关经建措施与旅行业有关法令。二、推行国民外交,增进国际了解。三、出版会刊、书刊、宣扬中华文化。四、拓展国内外观光事业。〈一〉联系国际同业,增进友谊,促进外国旅客来台观光。〈二〉倡导国民旅游,发展国内观光。五、关于旅行事业之联系、调查、协调、通报、研究发展及建议事项。六、会员间营业弊害之矫正与争执调处及消弭恶性竞争。七、举办会员从业人员讲习,增进旅运专业人员技能。八、举办会员从业人员康乐文艺活动。九、会员合法权益之维护及协助解决有关困难问题。十、参加社会活动。十一、关于旅行业与从业人员之安全维护。十二、关于会员“代办旅客入出境申请手续专任查询人员”有关事项。十三、有关旅行业代办手续服务费收费标准之拟订与执行之监督。十四、关于会员涉及违规营业之查处事项。十五、协助调查与配合取缔非法经营旅行业务事项。十六、关于会员公益事业之举办及优良从业人员之表扬。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及其入退会手续


第六条 凡在台北市区域内,领有旅行业证照之公司、行号,均应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前条公司行号,均应于开业后一个月内,申请加入本会,入会时须填具入会申请书一份连同经济部、交通部、及台北市政府等核发之证照影本与公司全体职员及会员代表名册等资料各二份,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及缴纳会费后,始准为本会会员,并由本会造具会员及会员代表名册连同上开影本各一份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第八条 本会每一会员推派代表一人,称为会员代表,以主体人、经理人、或代表主体人行使管理权之现任职员,年满二十岁以上者为限。公司、行号因业务需要得随时改派会员代表,原派之会员代表于新会员代表派定后,丧失其代表资格。
第九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会员代表:一、犯罪经判决确定,在执行徒刑或在通缉中者。二、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三、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四、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会员代表发生以上各项情事之一而丧失资格时,原派之会员,应另派代表补充之。
第十条 会员推派代表时,应将其履历以书面通知本会,撤换时亦同,但已当选为本会理事、监事,非有依法应解任之理由,不得撤换。
第十一条 会员非因废弃或迁出本会组织区域或受永久停业处分者,不得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有不正当行为,致妨害本会名誉信用者,得经会员大会之决议,通知原推派之会员撤换之。

第四章 会员之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罢免权,每一代表为一权。
第十四条 凡加入本会为会员,得享有本会推行各项措施之权利,列举主要事项如左: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二、服务会员,协助解决有关困难问题。三、有关增进会员共同利益事项。四、促进会员团结,维护商业道德,保障会员信誉。五、推广宣传,增进会员业务。六、有关会员安全之维护。七、有关会员营业手续之建立制度事项。八、研究旅行业应兴应革事项,促进旅行业务之进步与发展。九、各项观光旅游之国际性会议,会员优先获准参加。十、会员从业人员有参加本会举办各种讲习训练之权利。十一、其他有关会员公益与团体活动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义务主要如左:一、按时缴纳会费。二、遵守本会章程、公约及执行会员大会与理事会之决议。三、维护团体荣誉,发挥守法守纪精神。四、营业以国家利益为前提。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章程、公约、决议,或妨害本会信誉,经本会予以警告无效时,得予以左列处分:一、停止其应享之权利。二、情节重大者予以除名处分。
第十七条 公司行号加入本会为会员时应溯自该公司行号开业之次月起,计算其应缴常年会费之总数,并为入会费缴纳之。不依法加入本会为会员之公司行号,应以书面通知限期入会,逾期不入会者,报请主管机关通知其于三个月内入会;逾期再不入会者,由主管机关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不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者,由本会依左列程序处分之。一、劝告;欠缴会费满三个月者。二、警告:欠缴会费满六个月者,经劝告而不履行者。三、停权:欠缴会费满九个月,经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参加各种会议并当选为理事、监事及享受本会会员一切权益。四、欠缴会费超过九个月以上者,本会得报请主管机关处理之。
第十九条 本章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之停权处分,得由理事会径行办理,除名处分,应依本会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之程序为之。

第五章 组织与职员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二十七人,组织理事会;监事九人,组织监事会,均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代表中用无记名连记法选任之。选举前项理、监事时,应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九人,候补监事三人,遇有缺额依次递补。
第二十一条 当选理、监事名次,以得票多寡为序,票数相同时抽签决定之,一人同时当选理、监事时,应由当选人当场择一担任,否则以得票较多之职为准,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九人,由理事会就理事中,用无记名连记法互选之,以得票多数者当选。常务理事有缺额时,由理事会补选之,任期以补足前任任期为限。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就当选之常务理事中,用无记名单记法,先行选举理事长一人,得票最多者当选,综理会务并对外表本会,理事长并得由常务理事中指定二名副理事长,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得指定副理事长一人代理职务,如理事长、副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得指定常务理事一人或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设常务监事三人,互推一人为召集人,并担任监事会主席,监察日常会务,由监事会就监事中用无记名单记法互选之。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职权如左:一、选举及罢免理、监事。二、通过及修正章程。三、通过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事业计划。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五、会员之处分。六、财务之处分。七、清算人之选任及关于清算事项之决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左:一、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二、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案。三、召开会员大会。四、通过会员入会、出会及违规会员之处理。五、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决算及事业计划。六、通过聘用或解聘本会会务工作人员,及考核其工作勤惰。七、遇有紧急重大事项,不及召开会员大会时,得先为必要之措施,于会员大会时提请追认之。八、审查及整理会员大会之提案。九、执行法令及章程所规定之任务。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之职权如左:一、执行理事会之决议案。二、襄助理事长处理日常会务业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左:一、监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案。二、监审理事会会务业务执行情形。三、审核理事会各种报告书类。四、稽核理事会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九条 理事及监事任期均为三年,其连选连任者,不得超过二分之一〈此系指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理事监事总名额减少一名后之半数,并以得票数之多寡决定之〉,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条 理监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上项理事会应于会员大会闭幕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之,非报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延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应于理监事就任后十日内,将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常务监事及理事长、总干事之姓名、年龄、籍贯、性别、住址、所属公司行号名称、所任职务及其户籍所在地等,造具职员简历册四份,以二份报请主管机关核备,以各一份分别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上级团体存查并由主管机关以一份呈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查。
第三十二条 理、监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任,其缺额由候补理监事依次递补。一、会员代表资格丧失者。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三、依商业团体法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之解职者。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号依规定退会,或经停权或注销会籍者。
第三十三条 依本章程第十八条受停权处分之本会会员,其所派之会员代表已当选为理事或监事者,应即解职,由候补理事或候补监事依次递补其缺额。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监事均为无给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一人,秘书、主任、编辑各一人、干事、助理干事各若干人。其编制及办事细则另订之。
前项会务人员,由理事长提报理事会通过后任免之,并于十日内报请主管机关核备;会务人员待遇及服务规则由本会自行订定,经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实施。
本会基于需要得由理事长聘请顾问协助推展会务,凡理事长任期届满为当然顾问,其为有给职者应经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会视业务实际需要,得设置各种委员会,并得按会员经营业务性质,分别组织有关业务小组。委员会及小组均为本会内部组织,不得对外及另立经费预算,其组织规程另订之。

第六章 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分左列会议,均经理事会之决议,由理事长召集之:一、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代表1/5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集之。前项会议,不能依法召集时,得由主管机关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之召集,应于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紧急事故,召集临时会议经送达通知而能适时到会者,得不受此限制,并均应报请主管机关派员指导或监选。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项之决议,应以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一、章程之变更。二、会员及会员代表之处分。三、理事监事之解职。四、财产之处分。五、清算之决议及清算人之选派。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代理,但每一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代理人数不得超过亲自出席人数之半数。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监事会应分别举行会议,常务理事会每月一次,理事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候补理事、候补监事均得列席。
第四十二条 理事长或常务监事无故不依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理事会监事会,超过二个会次者,以不愿执行职务论。视同辞职,另行改选。
第四十三条 理监事无故不出席理监事会议连续满两个会次者,视同辞职,由候补理监事依次递补。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监事会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监事之辞职应以理事或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十五条 理监事不能亲自出席理监事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依章程举行各种会议,除讨论有关目的事业时,应报请主管机关派员列席指导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亦得派员列席指导。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由常务监事召集,并由理事会办理之。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监事会,发出开会通知时,应检附会议议程,并于会议后七日内将会议记录分送各出席人员,并报主管机关核备,其他会议之决议如涉及会员权益者,应通知各会员。

第七章 经费与会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之经费收入如左:一、入会费:新台币二千四百元,于会员入会时一次缴纳之。二、常年会费:每一会员每月新台币五十元,三个月缴纳一次,于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底以前缴纳之。遇有购置会所,增加设备或举办展览等工作时,得经主管机关核准,由会员按其等级或其他方式酌增缴纳之。三、业务资料费:每一会员每月五百五十元,缴纳时间同。四、事业费:举办事业时,得由会员大会议决筹集之,新加入会员应同样缴纳。五、代办费:受政府或会员委托代办各项业务时,按其实际需要,经会员大会决议,函准主管官署后征收之。六、新参加会员应缴会所基金新台币六千元。七、特别捐款:必要时,将用途及募集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函主管官署后征收之。八、利息:基金及存款之利息。九、其他;因会务业务推行所获之奖助金及其他收入。
第五十条 会员退会时,所缴纳会费概不退还。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费之预算、决算,应于下年度开始前两个月内,编具下年度工作计划及岁入岁出预算书连同员工待遇表,提经理事会通过后送请监事会审核,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经会员大会通过后,于下年度开始前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并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编具本年度工作报告、岁入岁出决算书连同收支余绌表、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提经理事会通过后,送监事会审核,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经会员大会通过后,于三月底前将工作报告、决算书、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报请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因特殊事故未能及时召开,应先报主管机关,事后提报大会追认。
第五十二条 会计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十三条 事业费之分担,每一会员至少一份,至多不得超过总20%。必要时得经会员大会之决议增加之。事业费总额及每份金额,应由会员大会决议,函请主管官属核准行之。
第五十四条 前条事业费,会员退会,不得请求退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事业费之预算、决算,依本章程第五十一条之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兴办之事业停止后,其所属事业之财产,应依法清算,其清算人由会员大会选任之。
第五十七条 本会依法不得兼营营利事业。
第五十八条 本会解散或撤销时,其剩余财产,应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归属个人或私人企业所有,应优先由全体会员处理,或归属重行组织之商业同业公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商业团体法及同法施行细则暨其他有关法令办理之。
第六十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经会员大会决议,函准台北市市政府社会局修改之。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决议,函台北市政府社会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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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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