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古典自然法学派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典自然法学派十七、十八世纪欧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革命家所构成的自然法学派。这个名称表示它与古代自然法学派和现代(复兴)自然法学派的区别。这个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太、孟德斯鸠、卢梭,美国的杰佛逊、潘恩,德国的普芬道夫等人。他们普遍地宣扬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认为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由体现理性规律的自然法调整,而后来人们又根据理性的要求,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他们还指出,封建制度和神权政治不符合自然法的精神,没有理性,扼杀天赋人权,因而应当推翻或改造。在他们提出的理想国家方案中,包括实现人的自由、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权力分立(特别是三权分立)等内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起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旗帜的作用。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都充满这个学派的精神。在十七、十八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是欧洲和北美居于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潮。虽然古典自然法学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性,但也有明显的资产阶级的阶级局限性。它所要建立的,不过是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律制度。进入十九世纪,古典自然法学的显赫地位便被其他法学流派、特别是分析主义法学所取代。 古典自然法学派17、18世纪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法学派别。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等。该派同其他时代的自然法学说有共同之处,但在阶级本质、历史作用和学说内容上均有不同。该派反对神学,主张自然法来源于人的理性;认为自然法普遍适用,永恒不变,并与社会契约说和天赋人权说密切相联,构成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理论基础,在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至19世纪时渐趋衰落。参见“社会契约说”、“天赋人权说”。 古典自然法学派17—18世纪盛行的、继承了古希腊、古罗马自然法思想的西方法学派别。以强调在自然法名义下出现的正义、道德等价值准则为特征。主要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主张自然法源于人的理性,普遍适用、永恒不变。国家制定法必须符合自然法。但各代表人物的政治法律观点并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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