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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古代证据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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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证据制度

043 古代证据制度

古代诉讼中收集、使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远古时代诉讼中曾用令独角兽“廌”“触不直者”而“决讼”,认定案件事实、判断是非。这是神明裁判方式。至周而代之以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 ( 《尚书·吕刑》) 的审判方式。《周礼》载 “听五辞”是:“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即审察两造的语调、颜色、气息、听觉、眼神。虽不免主观臆断,但比神明裁判有进步。此外,周代并已使用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等证据: “凡民讼,以地比正之; 地讼,以图正之。”“司厉掌资贼之任器货贿。”任器是杀伤人的凶器,货贿是赃物。周朝另有一种证据是当事人的“盟诅”。《周礼·秋官》:“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西周文物《鬲攸从鼎盟》、《𠑇匜铭》就有盟誓的记载。而对伤害案件,当时用肉眼检验伤、创、折、断各种伤势,达到“决狱讼以端平”。秦至清代,据以定案的一项重要证据是口供,此为古代证据制度的重要特点。“断罪必取输服供词”。法律规定可用刑讯逼供,致冤狱迭出。而对一些特殊情况,则不以口供定罪;❶唐、明、清律均规定,属议、请、减、老、小、废疾等不得拷讯者,“皆据众证定罪”。
❷明、清律规定:“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不须对问。”
❸唐律规定:“若赃状露脸,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对证人证言的收集、使用,历代刑律也很重视,有一些规定:通常证人必须作证,准拷打证人;而相容隐范围的人、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和笃疾者“不许为证”;伪证有罪;众证定罪,《唐律·名例六》:“称众者,三人以上”,三个以上证人“证明其事,始合定罪”。历代诉讼中,比较重视勘验、检查现场、尸体来收集证据。《秦简·封诊式》有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文书。《洗冤集录》说明宋代制定了较系统的勘验规则。明清两朝刑律重视对尸伤检验的及时、如实,如有不及时、不如实、不负责任的,对正官、首领官、吏典、仵作行人,都论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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