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古代证据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代证据制度 043 古代证据制度古代诉讼中收集、使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远古时代诉讼中曾用令独角兽“廌”“触不直者”而“决讼”,认定案件事实、判断是非。这是神明裁判方式。至周而代之以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 ( 《尚书·吕刑》) 的审判方式。《周礼》载 “听五辞”是:“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即审察两造的语调、颜色、气息、听觉、眼神。虽不免主观臆断,但比神明裁判有进步。此外,周代并已使用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等证据: “凡民讼,以地比正之; 地讼,以图正之。”“司厉掌资贼之任器货贿。”任器是杀伤人的凶器,货贿是赃物。周朝另有一种证据是当事人的“盟诅”。《周礼·秋官》:“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西周文物《鬲攸从鼎盟》、《𠑇匜铭》就有盟誓的记载。而对伤害案件,当时用肉眼检验伤、创、折、断各种伤势,达到“决狱讼以端平”。秦至清代,据以定案的一项重要证据是口供,此为古代证据制度的重要特点。“断罪必取输服供词”。法律规定可用刑讯逼供,致冤狱迭出。而对一些特殊情况,则不以口供定罪;❶唐、明、清律均规定,属议、请、减、老、小、废疾等不得拷讯者,“皆据众证定罪”。 ☚ 历代诉讼制度 拷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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