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而违背职务罪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违背职务的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因而违背职务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渎职罪中贿赂罪与渎职图利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为主体仅以违背职务的受贿罪的行为人为限。行为人必须先有违背职务的受贿罪的行为,后有本罪的行为,才构成本罪。(2)本罪的行为为实施违背职务的行为,包括一切违背行为人职务上应尽职责的作为与不作为。即实施具有义务违反性的职务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与其违背职务的受贿罪的前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至于收受贿赂的行为,并不一定先于违背职务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先有要求或期约,即使在实施违背职务的行为之后收取贿赂,仍可构成本罪。如果先有违背职务的行为,事后才索取贿赂,则不属于因受贿而实施违背职务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本罪。(3)行为人必须故意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并且明知所实施的职务行为违背职务上应尽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