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受贿私和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受贿私和案 受贿私和案本案发生于乾隆四十四年(公元1779年)的浙江。“宋尚佩殴伤徐仲诗身死,尸父徐允武受贿私和仵作匿报……”后来,死者的弟弟徐仲威从外面回家,闻知此事,打算控告。于是,徐仲威请托曹献卿写讼词。曹献卿声言,如想开脱他父亲受贿之罪,只有控告知县改案搞假。如果宋尚佩不肯承认恐怕要使你反坐,只须你临时脱逃,使案件悬而不结。徐仲威听从其言,将所写讼词呈送官府。该抚审出实情,除将宋尚佩依斩杀律判绞监候外,认为死者父亲徐允武私和子命,得银五十两,虽然是次子徐仲威告发,但是没有把所受银两自首退出,对徐允武依照“尸亲得财私和人命准枉法,罚四十五两,流二千里,无禄人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判罪;死者弟弟徐仲威告县官改供弄假,但所控胞兄被宋尚佩打死属实,就照律免罪。案情上报后,该司认为,该抚对各犯依例判罪本无枉纵,但此案属于父子兄弟之案,非平常案件所比,必须权衡情法、伦纪,于恩义无亏,才不与“明刑弼教”的本意相违背。查律载:“犯罪自首者免罪,若法得容隐之亲为之首,如罪人自首。”“卑幼告言尊长,尊长依自首免罪,卑幼依干犯名义科断。今徐允武受贿私和长子命案,次子徐仲威从外回家闻知兄长冤死,其父受贿私和,遂到官府报案。讼词内虽然没有他父亲受贿之语,但是已明知此案必破,这实与告父相同。他父亲被判杖徒刑,确实是因他告官所致。该犯为兄雪愤,虽顾全了手足之情,但使父判罪,其名义所伤更为严重。既不忍亲兄无辜而死,难道反忍亲父身陷徒流之罪。如象该抚所判,不仅徐允武会慨叹其子不孝,而且徐仲威作为儿子也不会心安理得。因此,应该改依“卑幼告尊长,尊长依自首免罪,坐卑幼律”将徐允武免罪,徐仲威判杖一百,徒三年。这样,该犯既尽兄弟之情,又尽父子之恩,两全其美。本案,该司更正了该抚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封建统治的思想原则,表现了礼所肯定的纲常名教对于司法判案的强烈影响。因此,本案不失为一例典型案例。 ☚ 捆缚致死案 萧文翰等威逼李孙氏毙三命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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