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受杖辜内死亡案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受杖辜内死亡案 受杖辜内死亡案唐懿宗咸通年间(公元860—873年),凤州刺史卢方×因轻罪杖责州人,其人受杖后数日而亡。他的妻子以擅杖杀人告到上一级官府兴元府衙门,并旁及本州其他一些官吏,称他们都与此事有关,凤州官吏被下狱者很多。兴元府尹、兼山南西道节度使柳仲郢得知此案后,召亡者之妻说:“刺史卢方×是以小罪惩戒人,非有意杖杀你丈夫。后你夫在辜限内死去,其实是病死的。”唐律中有“保辜”之法。凡被殴打、责打受伤者,根据受伤的情况,规定10至50天的期限,受伤者期限内死亡,伤人者以杀人论罪;期限外死亡及虽死于限内,但非因伤,而是另有缘故(如疾病等),伤人者以殴斗伤人论罪。本案中受杖者,被按因病死于辜限内处理,亡者之妻乃不再论诉。于是柳仲郢罚卢方×钱百贯为惩罚,其余在押州吏亦全部释放。 ☚ 宣宗服丹身亡案 赵和断钱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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