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技术改造贷款(即中短期设备贷款)
1979年起,银行开始对少数扩大自主权试点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发放少量的中短期设备贷款。1980年1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规定,中短期设备贷款主要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轻工、纺织工业企业,进行老厂的挖潜、革新、改造以及与这类项目有关的小量扩建、改建工程。接着又把中短期设备贷款逐步扩大到商办工业、冶金和电力工业、铁道交通企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以及转产民用产品的军工企业和国营农场等行业。1981年又开始发放节能中短期专项贷款,主要用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耗能大的设备、工艺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投资逐步由无偿拨款改为贷款,并由银行信贷承担一些国家指定的专项基建投资贷款。1981年起,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单位,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要的投资,除尽量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外,一律改由银行贷款,并指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拨款改贷款项目。为此,省建设银行承担了本省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平圩电厂、两淮煤矿的建设等贷款工作,改善了全省能源、交通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