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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反致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反致renvoi

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反致、转致和双重反致;狭义的反致,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依自己的抵触规则的指定就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依乙国抵触规则的规定应适用甲国的法律,结果甲国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的情况。

反致

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即适用本国的实体法的法律适用方法。反致制度的真正目的在于排除外国的实体法而使本国实体法得到适用。该制度确立于1878年法国法院对“福尔果案”的判决,此后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和某些国际公约采用。本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由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采用等原因,国际上出现了限制和否定反致制度的趋势。

反致

国际私法中援用外国法的一种制度。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甲国法院依本国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该法律关系的解决应适用甲国法,于是甲国法院便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关于反致,国际上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不同的理论与实践。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反致的规定。

反致

反致Remission

法院在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规定此法律关系适用法院地法。如果法院据此适用本国法,则叫反致。产生反致的原因:一是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对某一民事关系采取的连结点不同;二是法院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时,将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理解成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法的总和。转致的作用是限制本国冲突规范的效力,排斥外国法的适用。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并适用反致。反致原则不仅反映在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中,而且在一些国际条约中,如《海牙婚姻法律冲突公约》等也有规定。关于是否采用反致,分歧颇大,主张采用者认为:采用反致符合尊重他国主权原则,使有关各国对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一致的判决;而且把外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法视为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反对反致者主张:适用反致忽视了法院地国家的主权,使法律适用陷入恶性循环;有关各国判决的统一只有在其中一国接受反致的特定情况下才能实现。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立法没有关于反致的规定。但司法实践已明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和法院及仲裁机构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法律均仅指一国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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