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复潜水
潜水员在前次潜水出水后,12小时内再次进行潜水,称反复潜水。以空气潜水为例,潜水员在一次潜水后,已按所选减压方案进行正常减压。如果在12小时之内再次进行潜水,则后次潜水的氮饱和是在前次潜水后氮的脱饱和尚未完毕的基础上进行的,故反复潜水的减压就需特殊处理。水深超过45m,12小时以内一般不宜作反复潜水。
对反复潜水选择减压方案时,必须考虑第一次潜水后体内残余的氮。一般可将前次潜水、水面间隔时间和反复潜水作为一个整体,按照单次潜水选择减压方案的基本原则进行。
❶比较简单的办法是: 如果采用水下阶段减压法,潜水深度即用反复潜水的实际深度,水下工作时间以两次水下工作时间之和为准,在水下阶段潜水减压表上选择相应的方案。但两次潜水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
❷另一种方法是: 选择减压方案时,潜水深度仍用反复潜水时的深度; 水下工作时间是以反复潜水的水下工作时间加上“余氮时间”。所谓“余氮时间”即根据第一次潜水出水,并经过水面间隔时间后、机体脱饱和尚未完成而余下的氮量,经换算成的相应“水下工作时间”。可根据预先制订的各种检索表查出。
❸反复潜水要采用水面减压法,可在第一次潜水减压完毕后,潜水员戴上面罩。在常压下有效地呼吸纯氧1小时,接着休息1小时即可进行反复潜水。反复潜水仍可采用水面减压法。选择减压方案,以第二次实际情况为准,不需延长。在加压舱内进行减压阶段,还可呼吸纯氧。
如果在一次反复潜水后,接着又作一次潜水,称多次反复潜水。对于多次反复潜水,减压方案的选择是: 将第一次反复潜水的水下工作时间及深度,作为第二次反复潜水的“前次潜水”的时间和深度,其它方法不变。但非特殊情况,不宜进行多次反复潜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