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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参议院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参议院法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立法机关的组织法。1912年3月27日由中华民国南京临时参议院议决,同年4月1日孙中山公布。共分总纲、参议员、议长副议长、委员、会议、委员会、选举、弹劾、质问、建议、请愿、国务员及政府委员、参议院与人民官厅及地方议会之关系、警察及纪律、惩罚、秘书厅、经费、附则等18章105条。主要内容:参议院,以临时约法第18条所定,各地方有3/5以上派参议员到院,即行开会。中华民国之男子,年龄满25岁以上者,得为参议员;但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失其资格: (1)剥夺公权及停止公权者。(2)吸食鸦片者。(3)现役海陆军者。(4)现任行政职员及现任司法职员。参议员到院后原选地方非得参议院同意,不得取消。参议员任期以参议院解散之日为限。议长维持参议院秩序,整理议事、对外代表参议院。设立全院委员、常任委员、特别委员。全院委员以全院参议员充之;常任委员分设法制、财政、庶政、请愿、惩罚5部,由参议员用无记名连记投票法互选产生;特别委员负责审查特别事件,由议长指定或本院选出。分别通过召开全院委员会、常任委员会、特别委员会进行工作。参议院除休会外,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12时为寻常会议时间,但有紧急事件,特别开会不在此限。议事日程由议长编定。非有到院参议员过半数出席不得开会;会议时以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但临时约法及本法关于出席员数和表决人数有特别规定者除外。议决可否同数时,应依议长之所决。关于法律、财政及重大议案,须经三读会始得议决,但依政府之要求或议长议员之提议,经多数赞同得省略三读会程序。议员有10人以上赞成,可以提出法律案;20人以上连署可以提出对大总统的弹劾案;10人以上连署可以提出对国务员的弹劾案; 10人以上连署可提出对政府的质问书;5人以上连署可向政府提出建议案。参议院不得向人民发布告示;不得因审查事件,召唤人民;审查关系地方之政务,得咨询该地方议会,令其答复。对于违纪的参议员,参议院有惩罚之权。


参议院法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公布的宪法性文件。分为总纲、参议员、议长副议长、委员、会议、委员会、选举、弹劾、质问、建议、请愿、国务员及政府委员、参议院与人民官厅及地方议会之关系、警察及纪律、惩罚、秘书厅、经费、附则等18章,共105条。规定了参议院开会、休会的条件,参议员的资格,议长的职责,委员的设置,议案的议决,选举临时大总统,国民请愿书的受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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