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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制定。1935年9月7日公布施行。共十二条。规定县长考试分省举行,每三年举行一次。举行县长考试时设典试委员会及试务处负责典试事宜。中华民国国民,具有高等考试行政人员考试及格、曾任县长一年以上、曾任荐任职两年以上等七款资格之一者,得应县长考试。县长考试分第一、二、三试,第一试注重学理之运用,科目为党义等六种;第二试注重本省实际问题及建设方案,科目为地方自治及地方行政等四种;第三试注重应考人之经验及才识,以口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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