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常设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设立。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他们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35人至65人,人口特多的省不超过85人; 自治州、市13人至35人,人口特多的市不超过45人;县、自治县、市辖区11人至19人,人口特多的县、市辖区不超过29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