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县佐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县佐xiàn zuǒ一作“哦松”。宋代市语谓县丞 (职官)。《绮谈市语·君臣门》:“县丞: 县佐; 哦松。” 县佐xiàn zuǒ1、县属吏的总称。县长官的属吏,分职任事,佐长官治县,这些属吏,总称为县佐。秦以前县佐吏有丞、尉、县司马、县司空等;秦汉时更加完备,有丞、尉、诸曹掾史等。《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后汉书·百官五·县》:"各署诸曹掾史。本注曰:诸曹略如郡员,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春夏为劝农掾,秋冬为制度掾。" 2、官名。民国初期置,为县知事的佐官,由巡按使委任,不与县知事同城,驻县内要地,掌理县知事委办的各项事务,如巡徼、弹压、勘灾、堤防、水利等,并于驻地就近指挥、监督该地警察处理案件,但不受理民事、刑事诉讼。不久即废。 县佐官名。民国初年各地一些区域辽阔的县多改清代的县丞为县佐,驻扎在县内重要地方,以不和县知事同城为原则。北洋政府于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八月八日公布《县佐官制》,规定县佐由巡按使委任,其职权是:承县知事之命,掌理巡徼、弹压、勘灾、捕蝗、催科、堤防、水利,以及由县知事委办的各项事务,并得指挥监督驻在地方的警察及处断违警案件,惟不得处理民刑事案件。但在边远省份如新疆、云南各县,县佐亦有兼办民事、刑事初审案件的。各省县佐后渐废弃。惟陕川等省直至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始行裁撤。 县佐县丞、县主簿、县尉的总名。《长编》卷186丁未:“每秋试,自县令、佐察行义保任之,上于州。”《通考·职官》17《县丞、主簿、县尉》:“县佐曰丞、簿、尉。” 别称邑佐。《周文忠公全集·奏议》卷1《举官状》“(黄文昌)尝为县主簿,不畏强御,不惮繁剧,虽为邑佐,已能使民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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