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县令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县令 县令官名。周代以四百里为县,县的长官称县正。春秋时,列国相減,以攻占的土地为县,县的面积扩大,县邑之长或称宰、尹、公、大夫不一。秦汉以后,仍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的名称,万户以上的县官称令,万户以下的称长。魏晋南北朝隋多沿置。 ☚ 录事 县尉 ☛ 县令 古代县的行政长官。战国时始置县令。秦汉时,凡是人口在万户以上的县设“令”,万户以下的设“长”,均由朝廷任命。汉武帝时,曾改列侯所食县之令长为“相”;王莽改制,县令、长,改称县宰。县的佐吏除去丞尉、长吏由朝廷任命外,其余属吏皆由令长任命。北周时统一称为“县令”。唐代的县分为上、中、下各级,故不再分称令、长。宋代县令名存实亡,实际上多以京朝官执行其职务,称为知县事。元代称县尹。明清时称知县。 县令 县令官名。为行政区划县的长官。但宋代往往以带京朝官或试衔者任职,称为知县事,简称知县。掌劝课农桑、平决狱讼、宣布法令及户口、赋税、钱谷、赈济、给纳等事,如有戍兵驻县的,则兼兵马都监或都押,总掌一县兵民之政。 ☚ 教授 知县 ☛ 县令官名,一县的地方长官,但历朝称呼不一。春秋时,县邑之长称宰,尹、公、大夫。战国时每县设令、长。秦废封建以郡统县,凡县辖民在万户以上者设令,万户以下的县设长。汉武帝时曾改列侯所食县的令、长为祖,王莽新朝改称为县宰。隋继秦汉,县置有令长。唐时称令,但分七等。宋代改为京官。执掌县事,称知县事。元时有达鲁花赤、花赤、县尹副之。明清称知县。《庄子·外物》:“饰小说以干县令,其于大达亦远矣。” 县令【同义】总目录 令君令尹宰公县令明廷大令茂宰邑宰堂翁宰君雷封仙令县大夫堂尊百里君贵县七品黄堂七品琴堂太老爷县太爷县父母县正堂县尊 县令xiàn lìng〖名词〗 县令县的行政长官。《韩非子·五蠹》:“今之~,一日身死,子孙累世絜驾,故人重之。” 县官 县官令尹 知县 县尹 令长 宰官 邑宰 邑令 邑侯 铜墨 雷封 百里君 县太爷 县大夫 县正堂铜章墨绶 ☚ 州官 小官 ☛ 官职 官职官(职官;一官半职) 秩 采 职分 阶衔 僚职 吏巾 吏职 冠巾 印信 簪笏 印把(印把子) 印靶子 另见:官吏 职位 官位 ☚ 官职 官阶 ☛ 县令官名。始置于秦,是一县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全县的民政、财政与司法等各项工作。秦汉规定:人口万户以上的县,长官称为“令”:万户以下的县,长官称作“长。”魏晋南北朝及隋朝,各代相沿不改。唐代的县分为赤、畿、望、紧、上、中、下七等,均只设令,县长之名从此废。宋代县令之名虽存,实际上多以京官兼任其职,称“知某县事。”元代县置达鲁花赤:为正职,以县尹为副职。明、清称“知县”。民国初称“县知事”,后改称“县长”。 县令官名。宋行政区划县的长官。宋初称“判县事”,后改为以京朝官领县者称“县知事”,简称“知县”,以选人领县者则称“县令”。知县或县令的职权是主管一县的民政、司法、财政;若本县有戍兵,则兼兵马都监(升朝官)或监押(京官以下),总治本县兵民之政。 县令 县令官名。秦商鞅公元前350年始置。后又定万户以上县置令,不足万户置长。此后历代皆置,至明代改为知县,清亦置知县。掌一县政令。《汉书·百官公卿表》:“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 ☚ 显文阁直学士 县长 ☛ 县令县的长官。秦汉以后,万户以上的县称县令,万户以下称长。唐代县分上、中、下三级,不再分称令长。宋虽存县令之名,事实上多以朝官知某县事行其职。元称县尹,明清称知县。 县令官名。古时行政区划县的长官。又称“判县事”、 “县知事”,简称“知县”,以选人领县者则称“县令”。知县或县令的职权是主管一县的民政、司法、财政;若本县有戍兵,则兼兵马都监(升朝官)或监押(京官以下),总治本县兵民之政。 县令xian ling【旧语】county magistrate 县令xiàn lìng官名。为一县的长官,掌全县的政令。西周时县的长官称县正,掌县的政令,东周列国名称甚多,称县宰、县尹、公、大夫等。秦汉时万户以上的称令,不足万户的称长,其后历代多相沿。元代正职称达鲁花赤,副职称县尹。明清称知县,民国称县长。参看各该条。 县令战国时期楚县邑长官的称呼。由春秋时的县公、县尹演变而来,有时亦称县大夫。负责一县的行政、治安与赋税征收工作,在边境地区,并有军事御敌之责。《史记·荀卿列传》载:荀卿至楚,春申君以为兰陵令。《淮南子·人间训》载:子发为上蔡令。 县令一县的行政长官。秦汉之时人口万户以上的县,长官称令,秩千石至六百石。万户以下的称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唐代之县分上、中、下各级,故不再分称令长。宋代县令称知某县事。吏部铨注京朝官,或由知州、转运使举荐。县令总掌一县民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宣布政令,凡户口、赋役、钱谷、振济、给纳之事。若县有戍兵,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元称县尹,明、清称和县,北洋军阀统治时称县知事。 县令官名。县令之名,起于战国,其时秦及三晋县的长官均称为令。从秦代开始,便普遍实行了以万户上下分别设置县令和县长的制度。《汉书·百官公卿表》说:“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若县为侯国,则置相以代县令。汉代令、长的区别及其本身秩位的高低实际上不仅仅限于户数的多少。区域的大小,还包括治理的难易(难治的为剧县,易治的为平县)和治绩的好坏,而后者更为重要。故汉代县的长官等级不仅由长而令,令中间又有平县令与剧县令之分。县令、长的职掌,《汉书·百官公卿表》只是说“掌治其县”《后汉书·百官志五》本注说得比较具体:“(令、长)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此外,县令、长并可贡士于所属郡国或中央,且可自作法令,增损吏员,故其权甚重。其治绩好坏,由郡进行考察。汉制,郡以秋冬课吏,县令、长则先期集课,然后上计于所属郡,郡核其计簿,以评定殿最。郡守平时也要对县政进行检查,所以郡守是廉明或是严酷,都将对县政产生直接影响。县令、长的官署,自战国至秦汉均称为县廷,魏晋以后则称县府。汉代县廷的组织,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令、长、丞、尉称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称为小吏。小吏是在县令以下实际办事的职员。《晋书·职官志》记县令、长以下有主簿、录事史、主记宝史、门下书佐、干、游徼、议生、循行、小史,廷掾、功曹史、小史、书佐、干,户曹掾、史、干,法曹门(此处似有夺讹)干,金、仓、贼曹掾、史,兵曹史、吏曹史,狱小史,狱门亭长,都亭长,贼捕掾等员。”三千户以上的县,职吏八十八人,散吏二十六人。这些均沿汉制而来,可知汉代县廷组织的庞大而且严密。魏晋至南朝,县置令或长,侯国置相,一如汉制,品位各代多有不同,魏晋至南朝宋,县令、长之秩大抵自六品至八、九品不等,地位高低相差甚大。南朝时县令与县长的区别已混淆不清,不以万户为标准。县令、长的职权,除综揽县政、亲理民事之外,且有本县的决狱权,又常得加将军、校尉名号以控制一县的兵权。县府组织与汉代县廷的组织略同。北朝县的长官多称县令,极少称县长。北魏天赐二年(公元405年)且实行一县置三令、长之制,大县置令三人,小县置长三人,三者之中,一为皇室,二为异姓。北魏为北朝之始,除一县置三令、长外,其他制度多仿南朝,故县府组织亦与秦汉相似。北齐分县为九等之差,各等县均置县令一人以总其政。其县府组织,据《隋书·百官志中》所载为:“上上县令,属官有丞,中正,光迎功曹,光迎主簿,功曹,主簿,录事,及西曹、户曹、金曹、租曹、兵曹等掾,市长等员。合属官佐史五十四人。”上中县以下依次递减。隋唐县制与汉魏南北朝相比,虽同属分曹分职类型,但其组织已趋于精简。唐制以三京府城内的县为京县,三京郊区的县为畿县,其下又按户口多寡分为上、中、中下、下四等。赤县令正五品上,畿县令正六品上,上县令从六品上,中县令正七品上,中下县令从七品上,下县令从七品下,掌劝课农桑,征督赋税,编造户籍,并得躬亲狱讼,分派差役,是所谓“亲民之官”。县令之下除丞、簿、尉外,其内部组织京县有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土六司,与中央的六部相对应,各置佐、史。畿县减司兵,上县以下惟置司户、司法两司,,司户佐掌田、户,赋役;司法佐掌刑法。其机构之精简,职掌之明确,为汉魏南北朝以来所未见。此外凡县均有经学博士、助教各一人,掌教育;京县置学生五十人,畿县四十人,中县以下各二十五人。县的机构还有市令和仓督,县仓受纳正租,是唐王朝财政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市令掌市场交易,禁斥非违。这是唐代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小城市开始兴起,县城商业已很繁荣,有必要专设一套班子来管理经济贸易。五代县亦置令,县府组织沿袭唐制。自汉代已有郎官出宰百里之语,尚书郎之有资历老方能出为县令;北魏之制,凡县令能静一县盗贼的,得兼二县,并食其禄,能静二县的,得兼三县,三年迁为郡守;唐制非有资望者不得居京县令,而县主簿及县尉虽为卑官,进士出身者多先授此官,使之历练民事方能入为朝官,京畿簿尉,尤为清责。但是事实上历代县令多以夤缘而得,视为利薮,五代虽有沿詹削之名,但对县令人选极不重视,凡官吏之龌龊无能的,才注为县令,于是县玫大都腐败。唐代县令必待吏部注授,故遇缺员,往往即由节度、观察在幕僚中差往暂代,此即为宋制渐废县令而代之以知县的由来。辽南面官沿唐制置县令;金亦置,赤县令从六品,剧县令正七品,其他均为从七品。此后即无县令之名。参见。知县”。 县令职事官名、阶官名。 职源战国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已置县令,秦、汉万户以上县设之(《史记·秦本纪》、《汉书·百官表》上)。宋沿置(《宋史·职官志》7《县令》)。 职掌❶总治一县民政。凡户口、赋役、钱谷、赈济、给纳与平决狱讼诸事,统掌之。有水、旱灾情,按分数减免或蠲除二税;如因水、旱流亡,则安抚招集,不致使流民失业;乡里有孝悌行义卓著者,申报于州,以厚风俗;朝廷有禁令或皇帝有德音(宽恤之诏),则张榜公布于境内。如县境内有戍兵屯驻,寄禄官通直郎(朝官)以上知县则兼兵马都监,宣教郎(京官)以下知县或县令兼兵马监押(《宋会要·职官》48之29、《宋史·职官志》7《县令》)。 品位❶宋前期,赤县令正五品(开封、祥符县),三京畿县令正六品上,诸州上县令从六品上,中县令正七品上,中下县从七品上,下县令从七品下(《分纪》卷42《县令》)。 编制县各一人(《分纪》卷42《县令》)。 简称与别名❶令。《昼帘绪论》卷4《僚寀篇》:“丞、簿俸入极微,曾不足以养廉,而令辄拖累数月……何以得同僚之心?……能与县永同休戚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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