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丞欧阳祥可诈收财物案
此案发生于明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十一月山东胶水县。明初对内对外贸易有很大发展,明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对投入流通的产品都用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交纳商税,并对匿税者规定了刑事责任。同时,由于各地不法官吏及商霸常常巧立名目,向客商征收各项额外杂税,法律也规定严禁天下府、州、县、镇店去处设立官牙、私牙。“一切客商应有货物,照例投税之后,听从发卖。敢有称官牙、私牙,许邻街坊厢拿狱赴京,迁徙化外。”许多官吏因不应征税而征税被治以死罪。海南县官对下礼牲口及婚娶新妇征收税钱,就被拿赴京师,治以死罪。但仍有官吏不鉴前非,巧立名目,征收额外之税。山东胶水县丞欧阳祥可,对新婚家下礼牲口索要税钱,诈取财物。于是,判欧阳祥可以死刑。此案例后被朱元璋编入《御制大诰》,遂成为一项特别税法。这些法律虽然有违《大明律》,但对当时保护商业贸易和国库收入都是有一定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