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定罪中国古代司法审判的法律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定罪量刑。《柳汩东集·驳复仇议》:“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段太尉逸事状》:“校其供八之实,原本定罪,穷理辩刑”。唐代柳宗元担任地方行政长官时,针对“原心定罪”等黩刑坏礼的做法,强调“原本定罪”;以事实为根据,不偏听偏信,公正判案。对后世立法司法有一定影响。 原本定罪yuánběn-dìngzuì〔并列〕 追溯案件的由来而给当事人定罪。唐·柳宗元《柳常侍行状》:“时上相与光禄卿裴腆不协,候公休沐,以御酒或阙,阴请贬之。制命既行,公坚执不下,请讯支计之吏,校其供人之实,~,穷理辩刑,而腆竟获宥,克复本职。” △ 用于法制、刑狱方面。 【近义】原情定过 原心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