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原心定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原心定罪西汉董仲舒首倡的司法原则。在司法领域中,依据《春秋》的微言大义来判断人们心理动机的善恶,从而决定刑罚。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中指出:“《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董仲舒主张听狱应弄清犯罪事实,分析犯罪的动机,这无疑含有一定积极因素,但他强调的是“原其志”,而不是“本其事”;“原其志”的标准则是《春秋》经义。《春秋》一书伸缩性很大,同样的事情,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释和结论,这实际上是没有固定的标准,一切以断案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凡是符合《春秋》之义的,就是“志善”,否则就是“志恶”,被认为“志善”的,有罪可以免刑,被认为是“志恶”的,不违法也可以定罪,这就为封建官吏司法专横、罪刑擅断、任意出入人罪大开方便之门,“原心定罪”作为封建司法原则,在西汉以后被逐步确立下来,这一方面标志着儒家经典逐步法典化,另一方面,“原心定罪”的出现,标志着封建统治者可以任意以“志善”、“志恶”为由破坏法制。为封建统治者的司法专横制造了理论根据。参见〔春秋决狱〕。 原心定罪探究人的本意,据以确定罪名和刑罚。中国古代春秋断狱的原则之一。原心定罪语出《汉书·薛宣传》:哀帝时,薛宣受人诽谤,其子薛况气愤之下,使人重伤诽谤者。案下御史,薛况罪当弃市。但廷尉持有异议,奏称:“春秋之意,原心定罪。原况以父见谤,发忿怒,无他大恶。加诋毁,辑小过,成大辟,陷死刑,违明诏,恐非法意,不可施行。”案经哀帝御批,薛况免死,徙敦煌;薛宣亦坐罪免为庶人。此后,我国封建社会,凡以春秋经义断狱之时,皆奉原心定罪为原则。如唐穆宗时,云阳县人张莅欠康宪钱米不还,康宪往讨,反遭张莅拖打。康宪十四岁幼子康买得,为解其父急危,手持木锸将张莅击伤致死。按唐律,买得合当死刑。案送刑部复核,员外郎孙革奏称:伏以律令者,用防凶暴。今买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是心切,非凶。春秋之意,原心定罪,职当谳刑,令申善恶。后经穆宗敕准,免去买得死罪。 原心定罪yuán xīn dìng zuì查其本心,以定其罪。《汉书·哀帝纪》:“哀帝时,丞相王嘉下狱。少府猛等十人,以为圣王断狱,必先原心定罪。”《汉书·王嘉传》:“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 原心定罪yuán xīn dìnɡ zuì根据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来确定罪行的轻重。 原心定罪yuánxīn-dìngzuì〔并列〕 根据犯罪人的动机和情节来判定其罪。《汉书·王嘉传》:“圣王断狱,必先~,探意立情,故死者不抱恨而入地,生者不衔怨而受罪。”《后汉书·应劭传》:“若乃大小以情,~,以为求生,非谓代死可以生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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