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性水域historic waters由于沿海国对某一水域拥有历史性权利,而排除在该水域适用有关水域的国际法一般规则,承认该水域为沿海国的内水。这类水域,主要为海湾,此外还有海峡、河口等。历史性水域的确立受一定条件的限制。沿海国如要将某一依国际法一般规则不应被确立为内水的水域定为历史性水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沿海国对此水域确实拥有实际而重要的利益;沿海国在划定此类海域的,一般规划生效前有将该水域长期作为内水加以控制的实践,并且这种实践一直被其他国家所承认。 历史性水域沿岸国对毗连本国海岸的某些不具内水性质,历史上长期作为内水行使主权权利并被其他有关国家认可,因此排除对该水域适用一般国际法规则的水域。历史性水域可以是海湾、河口、海峡、港口等,主要为历史性海湾。该水域的法律地位与沿岸国内水相等同,适用沿岸国内水的法律制度,虽然于通常意义上不具内水性质却因历史原因不适用一般国际法规则。1962年联合国秘书处提出 《包括历史性海湾在内的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制度》的研究报告,规定一国确定其历史性水域应具备3点要素: (1) 主张权利的沿岸国应对该区域实际行使权利; (2)该权利经相当长的时间已发展成为惯例; (3) 该权利己被各国默许。参见 “历史性海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