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任期终结审计制
在厂长任期届满或中间离任之前,由审计部门按规定对其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完成任期目标的情况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就地审计后,方可办理离任手续的制度。审计的工作程序是:先由企业主管部门在厂长离任前向审计机关提出委托审计申请,同时要求被审计企业做好审计前的各项资料准备工作; 然后由审计机关派员到企业独立进行审计; 最后由审计部门编制审计评价通知书,作出审计结论。审计的内容以厂长同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厂长任期目标责任为主要依据,重点审计以下几个方面: (1) 任期内主要经济效益目标和新产品开发、老产品升级、技术改造、职工培训等目标的完成情况; (2) 企业盈亏的真实性,有无虚盈、潜亏挂帐问题; (3) 各项资产的真实性和利用情况;(4) 贯彻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 (5)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重大问题。实行厂长任期终结审计制,是对厂长负责制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和重要补充。它有利于增强厂长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促使厂长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任期目标; 有利于加强对厂长行为的监督,保证国家方针、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 对厂长任期内的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有利于帮助厂长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同时也为上级主管部门正确奖惩和合理使用干部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