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危害和平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危害和平罪crime against peace国家和个人所作的破坏和平的罪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和日本战争罪犯的审判中,破坏和平罪第一次被作为战争罪行受到惩办。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规定:“违反和平罪。即计划、准备、发动或从事一种侵略战争或一种违犯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言之战争,或参加完成上述任何一种战争之共同计划或阴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5条规定:“破坏和平罪,指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争,或违犯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并且规定法庭有权对这些犯罪追究个人责任,进行审判和惩处。联合国大会在1950年12月12日的第488 (vv)号决议中所确立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及该法庭判决书中所包含的各项国际法原则》规定:“以下规定的罪行,应作为国际法上的罪行受处罚。A.危害和平罪:(1)计划、准备、发起或实施侵略战争,或违犯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2)参与为实现上述(1)款所称任何行为之共同计划或阴谋。”1954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了《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对这一罪行及处罚作了进一步规定。 危害和平罪战争犯罪种类之一。发动侵略战争,破坏国际和平的犯罪。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的危害和平的罪行,包括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或参与为实现上述任何战争之一种共同计划或密谋。这种战争犯罪的构成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只要所进行的战争是属于侵略性质就可以构成这一犯罪;(2)这一罪名是追究国家统治者、政府和军队负责人的战争责任的;(3)凡参与共同计划或密谋的人也构成危害和平罪。东京审判的判决书就曾确认日本对中国的侵略,构成了严重危害和平罪行,并据此追究了日本首要战犯的责任。 危害和平罪 危害和平罪该罪包括煽动战争和招募雇佣兵两项罪行。澳门刑法分则规定:前者是意图引起战争,而公然及重复煽动仇恨某方人民,处6个月至3年徒刑;后者是为某企图以暴力推翻某国合法政府或以暴力妨害该国的独立、领土完整的武装组织招募雇佣兵为其服务,或为某国招募雇佣兵为其服兵役的,均属危害和平罪,行为人处1年至8年徒刑。所谓“雇佣兵”应以国际法的规定为准。 ☚ 侵犯财产权罪 违反人道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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