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地马拉共和国宪法危地马拉自建国以来,迄今为止共颁布了6部宪法。现行宪法于1985年由立宪大会制定,1986年1月14日生效。主要内容:危地马拉是代议制民主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由一院制国民议会行使。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行使行政权,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及其他法院行使。公民有人身、财产、集会、言论、迁徙、抗议、罢工的自由和权利。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建立人权律师办事处。办事处律师由议会任命,必须具备最高法院法官的条件并享有议员的豁免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