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和衡量卫生技术人员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称号。中国是在1949年以后逐步建立健全起来的。按照专业性质和工作特点,划分为医、药、护、技、管五大类别,每一类职称又分六个等级(见下表):
卫生技术职称
卫生技术职称,是中国自然科学技术人员技术职称五个系列(工程、农业、卫生、教学和科研)之一。它不同于学位,也不同于行政管理职务,而是反映和衡量卫生技术人员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称号。确立卫生技术职称和建立晋升制度,是推动卫生技术人员努力学习业务技术、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重要措施。
新中国建立初期,全国还没有统一的卫生技术职称及晋升条例。卫生部曾先后发布过《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例》、《药师暂行条例》、《牙医师暂行条例》和《医士、药剂士、助产士、护士、牙科技士暂行条例》,但各地在执行中掌握的标准不同,宽严不一,致使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比较混乱。1956年第一次拟订了 《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和职务晋升暂行条例》(草案),发至各省市试行,对统一全国卫生技术职称起了一定作用。1963年又根据中共中央 《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当前工作的若干问题(草案)》的精神和前一段晋升工作试行情况,对“草案”进行了修订,改为《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及晋升条例》(修订草案),于同年五月发全国各地试行。晋升工作到1966年停顿,不少卫生技术人员,尤其是中医、中药人员的职称没有得到解决。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后,技术职称和晋升制度得到恢复。第三次修订了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经国务院批准,于1979年2月由卫生部颁发。1980年、1981年又相继颁发了《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和 《关于在“条例”中增设“主管护师”职称等几个问题的通知》,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的补充。
技术职称的划分 卫生技术职称按照专业性质和工作特点,划分为医、药、护、技、管五大类别,每一类职称中又分成六个等级(附表)。
(1) “医”指医疗防疫人员,包括从事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专业工作的中医(含民族医)、西医和中西结合医等人员。其职称分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卫生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2) “药”指药剂、药检人员,包括从事中药和西药专业的技术人员。其职称分为: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药剂员。
(3) “护”指护理人员。其职称分为: 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4) “技”指其他技术人员,即从事技术操作,器械维修、管理,生物制品研制等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分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在病理、检验、放射、理疗、营养、口腔、心电图、脑电图等科室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评定那一类职称,须具体分析。医学院校毕业、从事诊疗工作的,一般按医疗防疫人员评定职称;非医学院校毕业的,一般按其他技术人员评定职称。
(5) “管”指业务技术管理干部。
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是一门科学。从事卫生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是卫生技术队伍的一部分。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中,从事医疗、卫生、科研、教学、防治、保健、计划生育、药械等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根据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分别评定医、药、护、技等技术职称,但在职称后面注明“(管理)”二字,以便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相区别。如主任医师(管理)、主管药师 (管理)等等。
主任医(药、护、技)师是卫生技术职称中最高的一级,他们是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中坚力量,代表和反映中国的医药卫生技术水平。他们的业务水平与教学、科研人员中的教授、研究员相当。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与副教授、副研究员相当。其余职称依次类推(见附表)。所不同的是,在卫生技术职称中,将不具备中等专业学校学历的卫生防疫员、药剂员、护理员、见习员等也划为一级职称。按卫生部门多年来的习惯称呼,这一级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医(药、护、技)士为“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医(药、护、技)师以上为“高级卫生技术人员”。这里“高、中、初”是以学历(包括同等学历)来划分的。(“高”是高等学校毕业,“中”是中专毕业,“初”指不具备中专学历)。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是有区别的。过去科室主任与主任医师大都混淆不清。现在明确规定,科室主任为行政管理职务,与技术职称不同,这样有利于卫生队伍的管理。
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是晋升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础。
(1) 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是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卫生队伍现状和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对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提出的政治和业务上的要求。它是考核评定职称的根据。对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政治思想上的基本要求是: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贡献力量。业务上,结合各种专业特点分别制定了比较具体的业务考核标准。为了正确掌握标准,保证晋升质量。要求做到:
❶评定技术职称要坚持德才兼备,又红又专的原则,以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就、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适当考虑学历和
卫生技术职称与其他系列职称对照
系 列 | 技 术 职 称 |
卫 生 | 主任医师 | 副主任医师 | 主治(主管)医师 | 医 师 | 医士、助产士 | 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
主任药师 | 副主任药师 | 主管药师 | 药 师 | 药 士 | 药 剂 员 |
主任护师 | 副主任护师 | 主管护师 | 护 师 | 护 士 | 护 理 员 |
主任技师 | 副主任技师 | 主管技师 | 技 师 | 技 士 | 见 习 员 |
教 学 | 教 授 | 副教授 | 讲 师 | 助 教 | — | — |
科 研 | 研究员 | 副研究员 | 助理研究员 | 研究实习员 | — | — |
工 程 | 高级工程师 | 工 程 师 | 助理工程师 | 技术员 | — |
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但不搞论资排辈,做到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❷对在不同岗位上从事不同专业工作 (如医疗和科研;中医和西医;城市和农村基层)的技术人员,在坚持标准的情况下,应该考虑他们各自的特点,提出不同的要求,区别对待。
❸正确对待论文和著作。技术人员写出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在实际工作中解决了医疗和技术上的问题,做出了成绩,都应作为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但要防止不看实际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单以论文、著作为依据确定技术职称的作法。
❹在外文要求上,既要坚持标准不随意放宽条件,又要照顾历史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2) 考核方法: 对卫生技术人员考核,要以《条例》、“标准”和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为根据。在考核方法上要根据不同工作岗位和不同对象区别对待。对高级卫生人员的晋升应以考核为主,如采取本人做工作总结报告或论文答辩,群众评议,评审委员会审议等方式,必要时可进行外文测试。对不具备学历的人员的晋升,如“员”晋升“士”,“士”晋升“师”,除进行考核评议外,一般还需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统一进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
(3) 考核程序: 一般包括:
❶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填写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报告表,提交能反映本人业务水平的工作总结或学术论著,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报告或答辩。
❷在群众评议基础上,由基层评审小组对其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等进行考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❸上一级评审组织,根据本人提交的材料和考核考试成绩,进行评议、平衡,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送主管部门审批。
❹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本人,并将有关材料存入人事档案。
(4) 考核组织。除建立晋升工作领导小组和晋升办公室外,还要建立主要由专家组成的学术(或考评)组织,其成员必须具有比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评议每一级技术职称,都须有一定数量高一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参加。
(5) 考核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考核(或考试)应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对不具备大,中专学历人员的统一考试,以三年左右进行一次为宜。晋升考核应同平时考核、年终总结相结合,同进修、专业培训工作相结合。
审批权限 《条例》规定由“员”晋升“士”,由县(市)卫生局(科)或相当这一级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审批; 由“士”晋升“师”和由“师”晋升主治医师及相当职称,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晋升正副主任医师及相当职称,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中央各部委所属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由各有关部委负责办理。没有或卫生行政部门不健全的部委,由有关部委委托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上述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