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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军屯”。政府使用兵士开垦耕种土地。顺治三年(1646), 改卫军为屯丁, 各卫所设守备一人, 兼管屯田。康熙三十四年(1695)令卫所屯田除漕运地方仍隶卫所外, 其余改隶各州县, 由州县招丁佃耕征粮, 称为归并卫所地。边疆卫所因无州县可归, 仍继续实行和增置卫所屯田。光绪二十八年(1902)因漕运改为海运, 始裁撤有漕运地方的卫所屯田。边疆卫所屯田, 多实行招丁佃耕的实物地租制; 内地各处卫所屯田,特别是漕运卫所屯田,多实行劳役地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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