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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博士学位考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博士学位考试

民国时期为授予博士学位而进行的考试。1931年4月22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学位授予法》,宣布从1935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学位之授予。以后国民政府和教育部又颁布《学位分级细则》等法规。根据这些法规规定,博士学位候选资格为:“获得国内外大学硕士学位,并在教育部认可的研究院或研究所,继续研究,至少满两年成绩优异,经该院所证明者;获得国内外大学硕士学位,并曾任讲师三年以上,经教育部审查合格者;曾任公立或已立案的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教授满三年以上,经教育部审查合格者;在学术上有特殊的著作、发明贡献者。凡具有上述资格之一者,可向国立大学的研究院、所或国立的独立研究院、所提出论文,连同本人资历的证件,申请为博士学位候选人。”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审查标准是:该论文对于该科学术,确有重大贡献;该论文在写作时,确曾充分参考该论文所包括问题已经研究的成果;该论文确能表示作者了解研究该科所必须的主要外国文字。以上论文,须由该研究院所主管人员送请研究该学科的专家三人至五人审查。各研究院所审查合格的论文,应由审查人及该研究院所主管人员共同署名,由该研究院所送请教育部,为博士学位候选人的审查。博士学位评定会对于候选人的论文,应由本会委员及会外专家五人予以审查,并分别注明可否,以三人评可者为合格。论文合格的候选人,由博士学位评定会举行口试,但经博士学位评定会推荐的候选人,经评定会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以上记名投票者,可免除口试,但评定委员须出席三分之二。口试除审查委员外,并由评定会另聘专家四人共同主持,互推一人为主试委员,就论文内容及与论文密切关系的问题进行考询。凡论文审查、口试成绩均合格者,由博士学位评定会呈请国民政府授予中华民国博士学位,并将其论文刊印。国民政府尽管制定了博士学位授予办法,但并没有认真实行,直到国民政府结束,博士学位考试仍然没有举行。

博士学位考试

最高一级学位考试。起始于12世纪意大利波洛尼亚大学,当时既是一种学位考试,也是大学教师任教资格考试。德国从18世纪中期实施专门的教授备选资格考试以后,它才成为单一的学位考试。联邦德国的博士学位考试,要求应考者在学术性高等学校至少学习8个月,以优异成绩完成2~3门主课的学习,并在导师指导下用3~6年时间写出博士论文。考试由学术性高等学校的系博士答辩委员会组织,分口试和笔试两部分。两次考试合格后,由学校举行隆重仪式,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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