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鲜行政诉讼法1951年8月24日颁布。共40条,主要内容: (1) 该法的适用范围;(2)当事人起诉的条件,确立了行政诉愿前置原则;(3) 法院的管辖; (4) 行政诉讼的被告为原处分行政机关; (5) 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6) 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并且法院有权认定行政诉讼当事人未提起的事实; (7) 法院对停止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有决定权; (8) 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特别程序和判决的普遍拘束力; (9) 该法没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准用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该法的制定和颁布奠定了南朝鲜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南朝鲜的行政诉讼制度和英美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类似,而和法国等大陆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属于不同的类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