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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理宗年间,湖南衡州知郡孙刘珵,有子元老,从小卖给乡民郑七,元老后又逃归本父之家,刘珵又将子卖给程十乙,三年后,郑七诉于官府,欲将元老要回。审理之官翁浩堂认为元老为官宦之子,郑七乃一农夫,族类不同,元老不当返回,而刘珵第一次卖子,有一时贫困之理由,第二次卖子则是灭绝人伦天理,“其为父不父,本合勘杖,且与从萌,决小杖二十下”。将元老交族长刘万二收养。翁浩堂以元老情貌奸狡,令族长严加管束,以免堕落下流,玷辱官宦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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