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边冲突规范又称“个别冲突规范”、“单方冲突规范”、“不完全冲突规范”。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其特点是在它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能再指向适用内国法,或者在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外国法。例如《法国民法典》第3条规定,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又如《苏俄婚姻家庭法典》第162条规定,外国人在苏联境外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结婚,在苏俄承认有效。还有在某种条件具体指明应当适用哪一个外国法的。例如,《苏联与比利时卢森堡经济同盟临时贸易专约》第13条规定,关于苏联驻比利时商务代表处订立或担保的贸易合同的一切争执,如在该合同中无关于司法管辖或仲裁的专门条款,应受比利时法院的司法管辖,并依比利时法令解决。 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的一种冲突规范。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规定:“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