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法律行为
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创设权利义务的行为如订立遗嘱,废除权利义务的行为如撤销委托,确认法律事实的行为如追认越权代理。单方法律行为大多是有相对人的,其成立也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但也有的单方法律行为没有相对人,如抛弃所有权的行为。根据成立的要件不同,将民事法律行为区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 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双方法律行为或多方法律行为则需要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由于单方法律行为仅需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如撤销、追认、选择、免除、终止、抛弃等,所以不存在撤回及附条件、附期限的问题。参见“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1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