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税则制
是与他国协商制订的税则。可分为自主协定税则制和不自主协定税则制。
自主协定税则制是既有国定税率又有协定税率的税则制。协定税率是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对双方贸易有利害关系的若干税目进行协商制订的较低税率。自主协定税则一般都采用复式税则,其中税率较高的一栏为国定税率,另一栏为协定税率。未经协商的税目可以暂时留空,以备日后补充。在一般情况下,协定税率制定后,其它国家均可根据商约中的最惠国条款或互惠原则享受同等待遇。此种税则制与最高最低税则制有很多相似之处,不同之处只在于此种税则制的税率需经与对方协商确定,并且一国不能随意变更,而最高最低税则制的税率由本国自主制订,并可由本国随时更改。
不自主协定税则制,又称片面协定税则制。是历史上强国侵略、压迫弱小国家的产物,协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平等的,所订的协定税率和其它特权都由侵略一方通过武力或威胁强加于另一方,弱国被迫对强国货物的进口使用最低的进口税率,而不能从强国得到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