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定的谈判谈判是国家间为了就协定的内容及其有关事项获得一致的协议所进行的交涉过程。谈判的目的在于有关各国就其拟订的协定的形式和内容各方面达成协议,最后订立一个完整的文体。协议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谈判结束,初步拟定协定文本后,缔约国各方代表都要向本国政府请示,获得同意后即可准备正式签字。在没有正式签字以前,需要对协定进行初步签字,即所谓“草签”,表示全权代表已经拟定文本,但须待本国政府核准,因而又称“待示签字”,或 “待核准的签字”草签在国际法上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政府审查协定文本后认为应作某些修改时,可以经过谈判予以修改。协定使用的文字,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双边协定通常都用缔约国双方的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