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华沙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华沙公约Warsaw Convention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简称。 华沙公约Warsaw Convention全称《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制定,是国际空运的一项基本的公约。规定了以航空运输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和货物托运人与收货人为另一方的法律义务和相互关系。共分5章41条。对空中承运人应负的责任确立了三个原则: (1) 负过失责任,(2) 限定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3) 加重空中承运人的责任,禁止滥用免责条款。中国于1958年正式加入。 《华沙公约》正式名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截至1982年2月止,已有116国参加,中国于1958年6月加入。共分5章41条。 华沙公约Warsaw Convention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波兰华沙签订,于1933年正式生效,是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主要公约。到1982年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中国于1958年正式加入该公约。公约共分5章41条,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联合运输及其一般和最后条款等内容。 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Warsaw Convention Agreement“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简称。1929年10月12日,由德、奥、美、英、法等二十几个国家在波兰首都华沙签订了此项公约,对飞机所有人在飞机运行时所导致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的责任进行规定。除国内航运部分应受该国法律的约束外,国际航运部分由此协议予以规范。该公约于1933年2月13日起正式生效,其后经多次修改和补充。该公约规定国际航空运输的条件、运输凭证和航空承运人的责任等。共有5章41条,其中第3章对航空承运人、对旅客及行李或托运货物的责任限额作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则还规定:如果承运人能证明是自己或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发生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则可不承担责任。中国于1965年6月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加人此项公约。 ☚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保险史 ☛ 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简称。该公约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截至1982年2月18日,共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承认该公约。我国于1958年6月5日正式为这一公约的成员国。华沙公约分5章41条。规定了以航空运输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货物托运人与收货人为另一方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是国际空运的一项最基本的公约。华沙公约对有关航空货运单、承运人对货损及延迟交付所负赔偿责任的责任期间、责任限额以及免责事项,托运人处理货物的权利、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管辖权、适用法律程序及仲裁条款等作了具体规定。华沙公约还规定了在运输合同由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分段履行的情况下,第一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和最后承运人分别对托运人和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 国际货协 海牙议定书 ☛ 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Warsaw Convention;俄文Варшавский Dоговор即《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 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Warsaw Rules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于1929年10月21日由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巴西、丹麦、法国、波兰等23个国家在波兰首都华沙签订,因而简称《华沙公约》。其目的是为了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或不同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的有关问题。它规定了以航空运输承运人为一方和以旅客及货物托运人与收货人为另一方的法律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的关系,是国际航空运输中最为基本的一项国际公约,它构成“华沙运输公约体系”的基础。具体来讲,其主要内容包括:运输契约的缔结和运输期间、承运人的责任和责任限制、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及义务、争议和诉讼、公约的适用范围等。我国于1958年7月20日宣布加入该公约,公约于同年10月18日起对我国生效。 ☚ 班轮公会行动守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 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Warsaw Convention全称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 13日生效。我国于1958年7月15日递交了加入通知书,同年10月18日起该公约对我国生效。截至1982年2月 18日止,已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和批准了该公约。公约共5章41条。主要内容有适用范围、运输凭证和承运人责任等。规定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也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公约规定,在无相反证明时,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契约、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的证明。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过程中因死亡、受伤或身体上的任何其他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对于已登记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以及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但是,如能证明自己和其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可以免责。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时,也可免责。承运人对每一旅客的赔偿责任以12.5万法郎为限,行李和货物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诉讼可由原告在缔约国的下列法院之一提出: 承运人住所地、其总管理处所在地、签订契约的机构所在地、目的地。诉讼期限为2年。诉讼程序依受理法院国家的法律规定。公约还规定,运输契约不能变更公约中关于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规定,但允许当事人订立在公约规定的法院管辖区内进行仲裁的仲裁条款。 ☚ 维斯比规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 华沙公约Warsaw Convention 《华沙公约》Warsaw Convention (指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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